在征求意見半年后,一份旨在終結主題基金“名不副實”亂象的監管指引正式發布。
(資料圖片)
6月12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主題投資風格管理指引》(下稱《指引》)發布,旨在規范主題投資基金風格漂移問題,加強主題投資基金的投資風格管理與監督。指引將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較于2025年11月時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主題投資風格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正式版《指引》在保持對主題基金從嚴監管基調不變的前提下,在適用范圍、風格庫管理以及整改過渡期等多個具體執行層面作出了細化調整。
基金名稱不得使用籠統、含糊的表述方式
在適用范圍上,核心定義并未松動,但邊界更加清晰。
據《指引》,所謂主題投資基金,是指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投資于特定投資方向的基金,公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指數基金除外。前述投資方向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市值、行業、主題、市場板塊、地域、資產類別。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版《指引》不僅將指數基金排除在外,還特別將公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納入豁免范疇,并新增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靈活兜底條款,為未來的監管協同留出了空間。
《指引》要求,主題投資基金的名稱必須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一致。基金管理人須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以可識別或可量化的方式約定投資風格、投資范圍及主題投資風格庫(以下簡稱“風格庫”)的入庫標準。表述不得籠統、含糊,且須符合市場基本常識和普遍認知。
風格庫管理趨于靈活
風格庫的管理則趨于靈活務實,避免了“一刀切”。
根據《指引》,主題投資基金應當建立風格庫,將符合特定投資方向的證券納入風格庫管理,投資方向屬于市場板塊、資產類別且可通過其他方式對投資風格進行有效管理的除外。
其中,《指引》新增例外條款——投資方向屬于“市場板塊、資產類別”且可通過其他方式有效管理投資風格的,可不建立風格庫。《征求意見稿》則要求所有主題投資基金均須建立風格庫。
具體來看,《指引》明確了兩方面產品的入庫標準依據。
一是投資方向為行業的,優先選用可從公開渠道獲取的權威機構、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金融研究機構、金融資訊機構發布的行業分類作為風格庫入庫標準;投資方向為主題的,如果以行業分類作為風格庫入庫標準的,同上。
二是以投資方向為主題的,如果以宏觀經濟指標作為風格庫入庫標準,優先選取國家統計局或權威機構公開發布的參考指標;如果以自建模型作為風格庫入庫標準,應在招募說明書中說明該模型的運行邏輯,并確保通過自建模型篩選入庫的證券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
對風格庫的更新頻率進行松綁
據《指引》,主題投資基金風格庫的更新次數原則上每個自然年度不高于十二次。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上市或退市、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或行業變動、證券發行人新發或增發證券、證券發行人合并分立、證券的期限或評級結果發生變化、權威機構或第三方機構數據變動、使用的量化指標變動等被動更新風格庫的情形,以及僅作證券出庫調整的,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更新次數限制。
對比《征求意見稿》,《指引》對風格庫的更新頻率進行了松綁,第九條將風格庫更新次數上限設定為“每個自然年度不高于十二次”,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不低于一次(不含基金成立當年)”的下限要求。
此外,《指引》擴大了風格庫被動更新豁免情形(如證券發行人新發或增發證券、證券的期限或評級結果發生變化、使用的量化指標變動等),以及僅作證券出庫調整也不受次數限制。
嚴重偏離投資方向納入負面考核
值得強調的是,《指引》稱,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主題投資基金的投資風格管理,持續跟蹤、評估主題投資基金的風格穩定性,建立投資集中度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嚴重偏離投資方向、投資集中度過高的情形加強管理力度,避免基金集中投向投資方向中的單一細分行業或領域,確保基金投資管理合規運作。
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確保研究人員和合規風控人員的獨立性,加強對基金經理投資交易行為的監控、分析和評估,將嚴重偏離投資方向的情形納入負面考核指標。
刪除業績比較基準專門條款
監管亦在細節處做減法,刪除對業績比較基準的專門條款便是其中一例。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曾要求主題投資基金選擇的業績比較基準應當準確、客觀地反映投資風格,業績比較基準的主要成分指數應當與投資方向高度相關,原則上以對應投資方向的指數作為基準要素,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的規定。
《指引》刪除了上述要求。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并非放松約束,而是將風格控制的主動權交還給投資范圍與風格庫等核心制度。
整改過渡期縮短為12個月
最引人矚目的變化,莫過于整改過渡期的大幅縮短。
《指引》附則規定,施行前已成立的主題投資基金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原則上應在《指引》施行后12個月內完成整改。而《征求意見稿》此前設定的整改期限為24個月。過渡期縮短一半,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監管推動存量基金快速規范的決心。
另外,正式版也簡化了托管人與管理人的爭議處理流程。
《指引》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基金管理人未能與托管人就風格庫審核結果達成一致時須向監管報告”的條款,僅保留重大負面輿情報告義務。同時,將托管人提示后的處理流程簡化為“十個交易日內調整或不調整并提供書面說明”,降低了協商成本。


